期刊详情INFORMATION
  • 刊名:山东社会科学
  • 主办单位: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
  • 主管单位: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
  • 主编:武卫华
  • 刊期:月刊
  • ISSN:1003-4145
  • CN:37-1053/C
  • 邮发代号:24-135
  • 复合影响因子:
  • 综合影响因子:0.4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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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首页 > 往期期刊 > 2013 > 08 >
  • “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”规定对我国大众传媒的影响

    作者: 褚宁

    摘要: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,却一直屡禁不绝的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现象,新刑诉法在第五章证据部分明确了“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”的规定,这是国际人权公约中“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”的中国化表述。然而,目前法制新闻报道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我归罪的故事和画面,难以排除受众对其行为是否为自愿的合理怀疑,与基本的法治精神不符。为此,本文旨在以新刑诉法“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”之规定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剖析为切入点,探讨新刑诉法出台及实施后,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电视节目制作媒体如何结合新法,充分发挥积极功效,遏制其消极作用。

    关键字: 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无罪推定 大众传播媒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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