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刊详情INFORMATION
  • 刊名:山东社会科学
  • 主办单位: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
  • 主管单位: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
  • 主编:武卫华
  • 刊期:月刊
  • ISSN:1003-4145
  • CN:37-1053/C
  • 邮发代号:24-135
  • 复合影响因子:
  • 综合影响因子:0.4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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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首页 > 往期期刊 > 2015 > 09 >
  • 论刑法中的“单位”

    作者: 王晓东

    摘要:刑法中的“单位”有不同的法律地位,准确界定犯罪的单位、被害的单位和犯罪人犯罪时所在的单位对认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。犯罪的单位应当包括公司、各类企业(不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)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。被害的单位的范围更为广泛,公司、企业、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、村委会、居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、村民小组、居民小组等都可以成为被害的单位。犯罪人犯罪时所在的单位是否是国有性质,对认定有关犯罪有重要的意义,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才是法律上的国有公司、企业。

    关键字: 刑法 单位 犯罪的单位 被害的单位 犯罪人犯罪时所在的单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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