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刊详情INFORMATION
  • 刊名:山东社会科学
  • 主办单位: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
  • 主管单位: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
  • 主编:武卫华
  • 刊期:月刊
  • ISSN:1003-4145
  • CN:37-1053/C
  • 邮发代号:24-135
  • 复合影响因子:
  • 综合影响因子:0.4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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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首页 > 往期期刊 > 2015 > 11 >
  •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探讨

    作者: 路磊

    摘要: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,潜在交易人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查询主体,其查询范围限于除权利人个人信息之外的不动产登记结果。基于现行相关法规,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限于权利人及其代理人、同意之人和有关国家机关。基于此,对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27条第1款存在两种解释方式,在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出台前,将“不动产登记资料”限缩解释为原始登记资料,将利害关系人限缩解释为权利人之代理人和同意之人更为妥当。未来的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应当将查询主体与查询资料一一对应,并增加基于公益性目的的查询规则。

    关键字: 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主体 利害关系人 限缩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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